(2015)通民初字第19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北京华美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京霖创展工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美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京霖创展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9072号原告北京华美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东石村南。法定代表人吴乐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仁兵,北京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如资,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北京华美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北京京霖创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太福庄村村委会北600米。法定代表人余广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晓威,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华美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与被告北京京霖创展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我院核实,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经查,本案中华美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地在北京市通州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京霖创展工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明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梦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