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茌法执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杜先山与韩金祥、韩兆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先山,韩金祥,韩兆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247号申请执行人:杜先山,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冯屯镇王子站村。被执行人:韩金祥,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韩集乡西集村。被执行人:韩兆刚,女,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杜先山与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9320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执行联动银行查询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查询结果,无存款可供执行,继续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茌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保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