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大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华安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华安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大商初字第159号原告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工业园。被告东营市华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西水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华安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