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吉林中天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农安县巴吉垒镇哇中高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中天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农安县巴吉磊镇哇中高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中天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农安县巴吉磊镇哇中高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宽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申请人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宽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旭光审判员 陈陆艳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丛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