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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偃民七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偃民七初字第126号原告姬某某,女,1967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首阳山镇。委托代理人杨桃利,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姬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姬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赵国钧审 判 员  杨攀龙人民陪审员  李鲜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薛群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