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偃民七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偃民七初字第126号原告姬某某,女,1967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首阳山镇。委托代理人杨桃利,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姬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姬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赵国钧审 判 员 杨攀龙人民陪审员 李鲜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薛群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