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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318号原告黄某,男。被告刘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柯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