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318号原告黄某,男。被告刘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柯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