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2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易购服饰有限公司、华民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2739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责人方茂松。被执行人义乌市易购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民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华民建。被执行人吴淑燕。被执行人潘建民。被执行人王翠玲。被执行人吴方红。本院在执行申执请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义乌市易购服饰有限公司、华民建、吴淑燕、潘建民、王翠玲、吴方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6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华民建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金城高尔夫社区22-806A、806B室的房产,由于该房产被另案[(2013)金义商初字第2272号]首封,一时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273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涧东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