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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衡水成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衡水金帆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成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金帆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衡水成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京大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杨建国,总经理。被执行人衡水金帆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大麻森乡韩麻森村。法定代表人李金范,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民二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衡水金帆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衡水金帆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证号为衡国用(2007)第027号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到申请执行人衡水成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衡水金帆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房屋产权证为桃房权证路北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申请执行人衡水成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