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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吕某乙、王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王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942号原告吕某甲,男,汉族。被告吕某乙,男,汉族。被告王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诉被告吕某乙、王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金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侯欣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