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宝生与被执行人卞维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宝生,卞维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988号申请执行人黄宝生,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卞维红,男,1969年3月3日生,汉族。关于黄宝生与卞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溧洪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一处房产暂难以处理外,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洪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邓树林执行员 陈庆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飞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