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执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龙祥与宋长春、孙洪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祥,宋长春,孙洪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1249号申请执行人李龙祥,农民。被执行人宋长春,农民。被执行人孙洪久,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龙祥与被执行人宋长春、孙洪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我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薛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宋长春、孙洪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洪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天安支行622848×××号账号上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依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