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桂林仁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桂林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桂林仁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穿山路张家园21号。法定代表人尹仁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新民,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崇善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柳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桂林仁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桂林仁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以其与桂林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仁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仁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6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8400元,由原告桂林仁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海涛审 判 员 陈 放代理审判员 邓久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伍解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