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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商初字第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刘道庞、徐丽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刘道庞,徐丽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商初字第050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187号。负责人薛锋庆。委托代理人陈雨,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旋,男,汉族,该行职员。被告刘道庞,男,汉族。被告徐丽丽,女,汉族。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诉被告刘道庞、徐丽丽金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信银行诉称事实: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刘道庞;借款于2014年1月17日发放,于2015年10月8日提前到期,借款本金192430��已归还40037.85元;期内利息归还至2014年8月17日;期内利率为浮动利率,借款当日年利率为4.76%,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与2014年1月17日的基准利率差额进行调整,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徐丽丽与刘道庞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徐丽丽应在与刘道庞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刘道庞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请求法院判决:1、刘道庞立即向中信银行返还借款本金152392.15元,并支付期内欠息5998.40元、逾期罚息(截至2015年10月8日为3931.11元,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2392.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为4.76%,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与2014年1月17日的基准利率差额进行调整后上浮50%计算)。2、对刘道庞前述第1项债务,徐丽丽在其与刘道庞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刘道庞、徐丽丽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中信银行诉称事实有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及抵押合同、个人借款凭证、本息清单、结婚证等证据在卷证实,刘道庞、徐丽丽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刘道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信银行返还借款本金152392.15元,并支付期内欠息5998.40元、逾期罚息(截至2015年10月8日为3931.11元,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2392.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为4.76%,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与2014年1月17��的基准利率差额进行调整后上浮50%计算)。二、对刘道庞前述第一项债务,徐丽丽在其与刘道庞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8元、保全费14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558元,由刘道庞、徐丽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青代理审判员  郑晓宇人民陪审员  杨志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岗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