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许兆平与涟水县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兆平,涟水县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许兆平,居民。被告涟水县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祁六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兆平诉被告涟水县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兆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兆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兆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05元,由原告许兆平负担。审 判 员 袁庶铧人民陪审员 戴庆群人民陪审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