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3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徐丹丹与被告徐止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634号原告徐某,山东省兰陵县二庙乡徐桥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晓���,邳州市道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甲,郯城县重坊镇东太平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冰雪,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徐开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雪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