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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韶关市曲江顺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林壮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顺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林壮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顺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飚,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俊翔,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壮明,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本院受理韶关市曲江顺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林壮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韶曲法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一、林壮明欠韶关市曲江顺翔混凝土有限公司xxxxxx元,定于2015年2月10日归还xxxxx元,剩余xxxxxx元定于2015年2月20日前全部还清。如林壮明有一期未按上述还款期限按时还款,则须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即从2014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但林壮明归还了xxxxx元后,余欠xxxxx元至今未还。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林壮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院依法通过广东省法院综合业务系统向本省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其账号无大额存款。另外本院向辖区内的房地产、车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亦无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本院多次催促,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归还了40000元,仍欠776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78元至今未还。为此,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林壮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0月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同时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曲法执字第2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世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