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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杭州京倍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绿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京倍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绿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482号原告:杭州京倍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科。被告:杭州绿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洪新军。原告杭州京倍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绿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京倍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京倍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京倍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14元,由原告杭州京倍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亚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