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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山东省惠民县俱进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单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惠民县俱进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单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惠民县俱进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文安西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佃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单丰华,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惠民县俱进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单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审结。该案(2010)惠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工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单丰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银行存款。本案执行标的4165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16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惠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志勇审判员  孙守亮审判员  孙金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焦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