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海春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海春,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秦嘉利,内蒙古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殿龙、李宏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春及其指定辩护人秦嘉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郭某某与被告人王海春系母子关系,被告人王海春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系同胞兄弟姐妹。被告人王海春常年在外打工,工闲时回到其母亲郭某某家居住。2015年3月13日中午,被告人王海春同其姐姐王某丁、王某丙及其亲戚王某在某县某镇镇某村被害人郭某某家喝酒,14时50分许,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也到了郭家。被告人王海春与王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海春用单刃刀刺向王某甲时刺中上前阻拦的被害人郭某某,致郭当场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主动脉断裂,心包填塞死亡。侦查人员在某县某镇镇某村被害人郭某某家中将被告人王海春抓获归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列举了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及拍照等相关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王海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海春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如实供述,此案发生在家庭中,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请求对王海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郭某某与被告人王海春系母子关系,被告人王海春与王某甲、王某乙系同胞兄弟,与王某丙、王某丁系同胞姐弟关系,平素无矛盾。被告人王海春常年在外打工。工闲时回到其母亲郭某某家居住。2015年3月13日中午,被告人王海春同其姐姐王某丁、王某丙及其邻居王某在其母亲郭某某家喝酒,14时50分许,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也来到郭家。被告人王海春与王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海春从炕上拿起单刃尖刀刺向王某甲时刺中上前阻拦的被害人郭某某,致郭当场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主动脉断裂,心包填塞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海春的哥哥王某乙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查人员在某县某镇镇某村被害人家中将被告人王海春抓获。认定上述事实,控方当庭列举如下证据:1、证人王某乙报案并证实,2015年3月13日下午15时许,我三弟王海春在某镇镇某村我母亲郭某某家,王海春与王某甲发生纠纷,在撕扯过程中,王海春手持单刃尖刀将我母亲郭某某腹部捅伤,致使郭某某死亡。并附有报案材料。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王海春到案情况的说明。2、接处警登记表、110警情信息证实,王某乙于2015年3月13日14时50分许报案,并附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及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记录通话时间。3、某县医院急诊医生韩某某证实,我值班还有护士贾某某,2015年3月13日14时41分120指挥中心转警,某县某镇镇某村王海春家有患者呕血。我接到报警后驾驶120和贾某某一起赶赴现场某县某镇镇某村王海春家,到王海春家见东屋炕上躺着一位年纪大的女性,头朝东脚朝西,检查患者瞳孔散大,静脉消失,患者右腹部有一处3-4公分长的伤口,检查时伤口已经不出血了,才知道患者是外伤导致的死亡,我们确定无生命迹象后就离开了现场。并附有某县医院120出诊单。4、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海春及被害人郭某某的自然情况;王海春被抓获的经过及到案说明。5、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某县某镇镇某村郭某某家,郭某某家为一座北朝南三间结构的瓦房,客厅内提取(1号-3号物证标牌所示,均固定后棉签蘸取),大酱和破碎的碗片(4号物证标牌所示)。东卧室火炕上有一具女性尸体(5号物证标牌所示)。方位图、照片,证实了现场的地点和方位,方位图及照片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误。6、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海春在1-5号不同尖刀中辨认出3号刀,为其作案时所用。并附有照片。7、法医尸体检验报告证实,郭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主动脉断裂,心包填塞死亡。8、通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检验鉴定书(通)公(物)鉴(DNA)字(2015)81号证实,送检的现场提取的1号疑似血迹、2号疑似血迹、王海春的外裤取疑似血迹、王海春的袜子一双疑似血迹、现场提取的尖刀刀刃上疑似血迹样品检测出人血,获得的DNA来源于受害人郭某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受害人郭某某与嫌疑人王海春符合生物学遗传关系。9、提取笔录证实,在现场提取一把王海春作案使用的刀具,同时还提取王某甲在案发现场时所穿的黑底白花上衣一件、作案时所穿的蓝色牛仔裤一条、袜子一双。均附有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还有被告人王海春的指认。提取被害人郭某某心脏血一份,并附有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10、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法医对王海春人身进行检查,发现王海春右肘、右臂、左腰部有体表指伤痕迹,并附有照片。11、证人王某甲证实,昨天我的老妹子王某丙离婚了,就住在我母亲郭某某家了。今天上午我们家来客人了,亲家、亲家婆还有我的女儿和女婿都来我家看我了,中午我安排饭,我将我二弟王某乙叫到我家陪他们了。我的大女婿谢某某给我三弟王海春打电话请他也来我们家喝酒,我三弟王海春对我的大女婿说家来人了,不去了。这样今天中午我和我二哥王某乙就陪着家里来的亲家和女婿们吃完的饭,饭后我的亲家和女儿、女婿都回家了。因我惦记着我老妹子王某丙,就和我二弟王某乙还有我的侄子王某戊一同来到我母亲郭某某家,进屋后,在我母亲家吃饭的有我的二妹王某丁、我们三妹王某丙,还有我的三弟王海春和我们的亲戚王某她们四个人,我的母亲已经吃完饭了,在东屋地上站着呢。我和我二弟王某乙就和亲家王某打招呼,喝杯酒,刚把啤酒倒上一杯,才喝了半杯,我三弟王海春这时又开了一瓶啤酒,王某和我说喝完这半杯就不喝了。我三弟就激了,就把手里的啤酒瓶子朝我打过来了,同时和我说我老姐王某丙昨天离婚了,给你打电话你也不管。我说昨天不在家,在北兴了,今天来人了刚吃完饭,过来看看。这时王某和我还有我二弟王某乙下地就要走,我们三个刚走到东屋门口,我三弟王海春也从炕上下来了,也往东屋的门口处走,这时我妈郭某某正好从外屋也往东屋走,我们都往外走,我妈往里进都堵在了东屋门口,这时我妈推了我一把,我妈就倒在东屋门口外的地上了,这时我才看见我三弟王海春手里拿一把刀,我又一看我妈倒在地上腹部和地面接触处已经往外流血了,我就知道我妈右侧腹部被我三弟王海春捅了一刀。之后我和王某乙、王某就把王海春摁倒在外屋地上把他手里的刀抢过来了,我把王海春使用的刀子扔在外屋灶塘里了,之后我始终就抓着王海春没松手,我就安排我二弟王某乙报警和找120救护车。不一会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了,我就把王海春交给派出所的民警了。后来120救护车也来到现场,又把王海春使用的刀子从灶塘里扒拉出来交给派出所民警了。后来120救护车也来到现场了,经120大夫确诊,我母亲郭某某已经死亡了。这时我才发现我的右侧腹部衣服也被划了一个口子,但我的身体没有受伤,整个过程就是这样。12、证人王某乙证实,我和我大哥、我儿子王某戊一起上我母亲家去的。因为我妹妹王某丙昨天离婚了,当时有我母亲郭某某、我二姐王某丁、我妹妹王某丙、弟弟王海春还有我母亲前院的王某他们在东屋呢,他们没撤桌呢,应该是还没吃完呢。到那后,他们中有人说让我们再喝点,我说我可不喝了,说着我就躺在炕稍了。这功夫我妹妹王某丙看我们去了,就掉眼泪了,开始哭,随后我起来就和王某丙一起上外屋了,她哭着躺地上了,我也跟着哭了,也就过了几分钟,东屋门突然就开了,有四五个人从东屋一下子都扑到外屋来了,等我再看时,就看见我母亲倒在外屋门口西边那了,应该是我二姐抱着我母亲,用手捂着我母亲的肚子那,我看我母亲肚子都出血了,我二姐喊快打120,我上前一摸我母亲,好像是没气了随后我就打110报警了。王某甲在外屋时抓着王海春说,要不是妈挡着,你就把我捅了。你不能走,你得负责。当时王海春说我不走。我才知道是他杀的我母亲。13、证人王某戊证实,到被害人郭某某家的过程与王某乙证实一致。这时我老叔和我大爷就吵吵,我也没听清他俩吵吵啥,然后我老姑就上外屋哭,我爸也跟着上外屋了,我也跟着出去了,出去时看我老姑趴在地上哭呢,我爸也抱着她哭。就是因为我老姑离婚这事。大约过了七、八分钟,我听见我奶嗷的喊了一声,我一回头看见我奶侧卧在地上了,我就过去扶去了,一看地上有血,当时我看见我老叔应该是右手拿着刀,我和我大爷就把我老叔控制住了,接着打的120和110电话。等着警察来了把我老叔带走了。具体怎么捅的我没有看见。14、证人王某证实,今天中午大约1点钟的时候,王海春叫我到他家喝酒,我们吃饭的一共就五个人,具体有王海春、他二姐王某丁、他三姐王某丙、他妈郭某某我们五个人吃饭,过了一会王海春的二哥王某乙来了,又过了一会他大哥王某甲也来了,到屋没几句话,王某甲和王海春就吵起来,王海春就把啤酒瓶摔到桌子上摔碎了,王某甲一看摔碎瓶子也站起来,两个人就要撕把,我正在中间马上起来就劝着他们俩,之后他们稍微好一点,王某甲就对我说我们哥俩没事有问题也能说明白了,你们谁也别管,让我们先到客厅去,我们就都出去到中间客厅了,不一会俩人就打起来了,我都没怎么在意因为王海春平时喝酒就总是吵吵把火的,大家也都不怎么在意。后来我一回头看见他家老太太郭某某就躺在地上了,头冲西脚冲东躺地上了,肚子上有伤口往外冒血,然后王海春和他大哥王某甲正撕扯呢,过程当中也说话了我回想不起来了,后来我看见王某甲手里拿个刀扔客厅的囊灶子里了。他老姑娘就一边喊她妈一边用手捂着她妈肚子,还有他二姐王某丁打120说话不清了,我就上前接过电话和120的人说之后我就去村口等120车去了。不一会120的还有派出所的都来了。120的看人已经死了也没拉人就走了。警察问了怎么回事后将王海春带走了,同时也把囊灶子里的刀拿走了。经过就是这样。15、证人王某丁证实,案发前经过与以上证人证实一致。王某甲上炕后和王海春说几句话就吵吵起来了,我也没注意听是什么事,我就下地开始收拾桌子,等送一次桌上的东西回来,发现我大哥王某甲和我三弟王海春在炕上站着撕扯到一起了,我就把我大哥和我三弟王海春给拉开了,我大哥王某甲说没事都是哥兄弟你收拾你的吧,我就继续往外屋收拾桌子上的东西,等我第二次把桌子上的东西送到外屋回过头来,看见我母亲郭某某就倒在挨着门的位置了,头朝西脚朝东脸向上平躺着了,我妹妹王某丙用手在我母亲郭某某的肚子上捂着,我这时也过去抓着我母亲的手哭喊,我就看见我母亲的身上和躺着的地上都是血,后来我三弟王海春扑到我母亲跟前,跪着连哭带喊的说我给你抵命去。这时我就拨打120救护车的电话,等我打完电话后我当时就是太伤心了,就神志不清了什么事情也不记得了,等我清醒过来时我已经在自己家里了。16、证人王某丙证实,我昨天离婚搬回娘家住,案发前的经过与其他证人证实一致。我和我二哥在客厅说话,当时我二哥还劝我,我二姐在厨房收拾碗,我大哥他们几个在东屋吵吵把火的说啥我也没在意,后来我看见我妈从东屋门口往客厅转身就倒在地上了,我跑过去看见我妈胸口出血我就跪在地上用手去捂我妈出血的胸口但是血还是往外流,当时我妈动活嘴也没说出话不一会就死了,我当时怎么招呼我妈也没动静了,我自己就晕过去了。当我醒来后才知道自己在外甥姑娘家。17、被告人王海春供述,2015年3月13日中午我在家中吃的饭,我二姐王某丁、我老姐王某丙,还有我家前院的王某在我家吃的饭。我和王某每人喝有六两酒,这时我大哥王某甲和我侄子王某戊,还有我二哥王某乙到我家。当时我喝多了,我大哥王某甲也喝多了。我俩就说我老姐王某丙离婚的事,都说不清楚事了,我说我是小崽子,最小的一个玩艺,我老姐的事我管不了。我骂我大哥,当时我具体骂的啥我忘了。我当时在炕上坐着,我大哥王某甲蹿炕上打了我嘴巴子,又掐脖子把我摁到炕上。我就和他撕把,折腾,折腾到炕边上我顺手划拉,正好划拉到放在炕沿边的平时用的水果刀上。我大哥下炕到屋地,我也拿刀到地上,王某甲把我打急了,王某甲走到里屋门口时,我拿刀照他身上捅去,我妈在地上拉架,上前一挡,刀正好捅到我妈右侧腹部。王某甲抢的我刀子,把刀子抢过去了,把我抓住了。等派出所的去了把我带回了派出所。以上证据经当庭一一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无实质性异议,本院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俱与本案有内在关联性,全部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海春故意伤害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海春因琐事与其兄王某甲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用刀捅王某甲时被害人郭某某上前阻挡时而被刺中胸部,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所提被告人王海春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对其定罪处罚的公诉意见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海春的辩护人辩称:此案是在被告人王海春与王某甲厮打时致被害人死亡,系对象错误的理由虽成立,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所提此案发生在家庭内部,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本案系家庭内部矛盾引发,被告人兄弟姐妹对其表示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海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邢迎鸿审 判 员 赵桂茹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吕 东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