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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营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赵荣义、赵淑芬与王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义,赵淑芬,王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营民初字第158号原告:赵荣义,男,满族,1950年2月8日生,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赵淑芬,女,满族,1953年4月1日,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王岩,男,汉族,1967年3月1日生,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赵荣义、赵淑芬诉被告王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赵荣义、赵淑芬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荣义、赵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劲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