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营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赵荣义、赵淑芬与王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义,赵淑芬,王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营民初字第158号原告:赵荣义,男,满族,1950年2月8日生,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赵淑芬,女,满族,1953年4月1日,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王岩,男,汉族,1967年3月1日生,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赵荣义、赵淑芬诉被告王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赵荣义、赵淑芬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荣义、赵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劲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