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綦法民初字第07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蹇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蹇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675号原告蹇某某,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刘某某,女,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蹇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蹇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蹇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瞿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任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