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柳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司献荣与周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献荣,周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柳初字第800号原告司献荣,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周保平,男,成年。原告司献荣(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周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献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4元,减半收取20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朝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盛梦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