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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行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龙光磊与官渡区政府行政征收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光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昆行初字第150号原告龙光磊,男,汉族。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住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忠,区长。委托代理人周建明,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邱文庆,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龙光磊不服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为:官渡区政府)作出的《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为:《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龙光磊,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建明、邱文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了本案的审理期限。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官渡区政府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征收决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东至春城路、南至日新路、西至官南大道、北至南二环路(以国土部门审定的勘测定界为准)四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原告龙光磊诉称,一、福兴小区是政府批准建构的合理合法有70年产权的小区,刚建盖14年,社区环境质量好,每栋房屋之间间距在23米以上,布局合理,不是城中村,交通便利,不属于政府征收范围。二、官渡区政府从张贴征收公告到诉讼没有任何领导前来调查询问,群众只能按照公告办,召开的听证会只是走过程,选举评估公司的大会弄虚作假、假投票。三、被告官渡区政府假借城中村改造,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建设轨道配套工程为幌子,借口扩大拆迁,将与轨道配套建设无关的福兴小区纳入拆迁,有滥用公共利益,扩大拆迁过度征收的嫌疑。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必须按照国务院590号令的规定办理,不同意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规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反对擅自扩大拆迁规模,原告要求拆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产权转换必须按1:3公式来置换,按周边市场价来计算,而且要商品房,不要回迁房。2.货币赔偿必须是按30000元一平方来赔偿(包括公用场地内的公摊)。3.付款方式必须将100%的钱打入我的账户,才办理相关手续。综上,原告起诉请求:1、撤销被告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不合理的行政行为;2、支持政府合理规划拆迁,强烈要求赔偿拆迁后带来的56年损失的合理补偿。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龙光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居民身份证》一份;2、《房屋所有权证》一份;3、《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份;4、《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5、证人证言一份;6、规划红线图一份。被告官渡区政府辩称,一、《征收决定》系答辩人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流程作出的,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答辩人作出征收决定遵循了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主要体现在2011年11月28日,《官渡区福德片区(含护福村等4个城中村)城市设计方案》通过昆明市规划局官渡分局审议,确定符合城市土地总体利用。2012年5月28日,昆明轨道配套福德村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取得昆明市发改委批复,确定可行。答辩人已经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了公众意见,且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主要体现在2013年8月19日,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过组织相关部门论证与修改,形成《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与此同时,答辩人针对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了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了方案。2013年11月6日,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14年6月18日报官渡区维稳办备案,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规定。二、答辩人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确定补偿标准,且征收补偿费用已经足额到位,做到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答辩人严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面向社会选择评估机构,对评估机构进行了公示,并最终确定了评估机构,相关补偿标准均是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作出的,有充分的依据。与此同时,作为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的昆明轨道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资金充足,相关征收补偿费用已经足额到位,不存在拖延支付或不能支付征收补偿费的情形。三、答辩人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不包括原告要求的拆迁后带来的56年的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也同时规定了补偿的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答辩人认为,《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完全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要求,并已经对征收房屋作出了相应的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补偿。其中,并不存在原告提出的所谓拆迁后带来的56年损失,原告提出的此项请求也于法无据。综上,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官渡区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昆明市规划局官渡分局《关于市规委主任办公会对福德、陈旗营片区规划方案的审议意见》一份;2、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昆明轨道配套福德村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一份;3、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一份;4、《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一份;5、《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征收的四至范围图》一份;6、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公示》一份;7、《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后修改稿)》一份;8、张贴照片二份;9、官渡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召开昆明轨道配套福德村片区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论证会的通知》一份;10、《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会议纪要》一份;11、官渡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召开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专家论证会的通知》一份;12、《〈昆明市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专家论证情况记录》一份;13、官渡区政府《关于举行〈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一份;14、官渡区政府《关于举行〈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一份;15、官渡区政府《关于公布〈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稿)〉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一份;16、官渡区政府《关于〈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一份;17、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的审查意见》一份;18、官渡区政府《关于举行〈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稿)〉听证会签到表(一)》、《关于举行〈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稿)〉听证会签到表(二)》、《关于举行〈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稿)〉听证会签到表(三)》、《关于举行〈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稿)〉听证会签到表(四)》各一份;19、张贴照片一份;20、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备表》一份;21、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渡区政府关上街道办事处、官渡区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一份;22、官渡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回执表》一份;23、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渡区政府关上街道办事处、官渡区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关于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邀请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机构报名的函》一份;24、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渡区政府关上街道办事处、官渡区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公示》一份;25、《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方案》一份;26、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渡区政府关上街道办事处、官渡区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情况公示》一份;27、《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情况表》一份;28、张贴照片一份;29、官渡区政府《关于〈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一份;30、官渡区政府《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一份;31、《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份;32、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渡区政府关上街道办事处、官渡区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公示》一份;33、《昆明市官渡区第十五届人民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第18期)》一份;34、张贴照片十六份;35、《开户许可证》一份;36、《昆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11年第17次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一份。被告提交以上证据1-2欲证明:(1)2011年11月28日,《官渡区福德片区(含护福村等4个城中村)城市设计方案》通过昆明市规划局官渡分局审议,确定符合城市土地总体利用;(2)2012年5月28日,昆明轨道配套福德村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取得昆明市发改委批复,确定可行。证据3-28欲证明:(1)2013年8月19日,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过组织相关部门论证与修改,形成《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2)2013年11月6日,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形成《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后修改稿)》,并进行公示;(3)2013年8月2日,官渡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召开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论证会,会议决定由住建局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公开征求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4)2013年11月20日,官渡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召开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征收方案专家论证会,会议决定由住建局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公开征求意见,并形成《专家论证情况记录》;(5)官渡区政府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期间,就举行《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稿)》听证会发了3次公告,并于2013年12月12日、2014年5月9日组织了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形成《听证报告》并经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确定“听证程序完善、内容规范”向社会公告;(6)2013年11月6日,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14年6月18日于官渡区维稳办备案;(7)2014年6月17日,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渡区政府关上街道办事处、官渡区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联合作出《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方案》并公示,并于6月26日至6月28日期间对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情况进行公示。证据29-34欲证明2014年6月23日,官渡区政府作出《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于6月26日发布公告。证据35欲证明针对征收项目指挥部已开立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法律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七、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条。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35均不予认可。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认可原告的主体适格;对证据5、6不予认可,认为证据6无任何第三方的签章或签字,也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内容;对证据4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证据5中的证人证言系原告单方制作,不符合证据特征,本院不予确认;对原告所提交的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被告所提交的证据28、32均为《征收决定》作出后有关房屋价格评估机构推选会通知的张贴照片及投票推选的结果公示,证据34中也包含部分与评估机构推选相关的张贴照片,不影响业已作出的《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对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被告提交的其余证据均为《征收决定》作出前所制作、形成的政府文件,通知、公告的张贴照片等,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被告的行政程序,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据形成、来源的合法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7日,昆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第1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官渡区福德片区(含护福村等4个城中村)城市设计方案》及市规划局审查意见。2012年5月21日,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昆明轨道配套福德村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013年8月2日,官渡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街道办召开了“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2013年8月19日,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征求意见期限自2013年8月19日至2013年9月18日。2013年11月6日至2013年11月12日,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进行了公示。2013年11月6日,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备。2013年11月20日,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召开了“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专家论证会”。2014年5月9日,官渡区政府就《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稿)》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并于同月23日公告公布了该听证会报告。2014年5月23日,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渡区政府关上街道办事处及官渡区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共同作出《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于2014年6月18日进行备案。2014年6月13日,官渡区政府常务会听取并通过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作出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请示》。同日,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渡区政府关上街道办事处及官渡区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对外发出《关于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邀请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机构报名的函》。2014年6月17日至6月23日,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渡区政府关上街道办事处及官渡区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对《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方案》进行了公示。2014年6月23日,官渡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四至范围为东至春城路、南至日新路、西至官南大道、北至南二环路(以国土部门审定的勘测定界为准)。2014年6月26日,官渡区政府对该征收决定进行了公告。原告对官渡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服,先行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昆明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该《征收决定》,原告仍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公民个人对行政机关所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本院管辖。原告龙光磊作为被诉《征收决定》拆迁地块上的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人,对该《征收决定》不服,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依法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官渡区政府作为被诉《征收决定》的作出机关,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定,官渡区政府在本案中的行政执法权限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曾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关于昆明轨道配套福德村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其中所述项目“东至春城路、银海领域小区、耀龙供电公司;南至日新路、浅水湾小区、航空小区;西至官南路、铁路小区、升华小区;北至二环南路,总用地面积约889亩”从四至及占地面积均与本案所涉的“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一致。在该批复中,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建设内容进行了论证,认为“项目区域内现状地形杂乱,大量土地未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对该片区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改善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带动片区经济具有积极的意义,该项目建设是必要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完成区域内道路、市政综合管网、交通设施、景观绿化、照明亮化及土地平整工作。”本案审理中,被告官渡区政府对于项目地块的用途也进行了说明,征收行为完成后将主要用于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及旧城区的改建。综上,本院认为被诉《征收决定》的作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该征收目的的正当性本院予以认可。行政程序方面,被告官渡区政府在《征收决定》作出前从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面对相关建设活动进行了论证,对征收行为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了评估,经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后作出《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经论证、公布、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后公示、组织听证及公布听证报告,其制定和出台的程序合法;补偿范围、方式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原则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并无明显不当之处。综上,被告官渡区政府所作《征收决定》征收前提合法,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请求撤销该《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所提诉讼请求第2项,因不属于法定本案行政诉讼所附带的行政赔偿,本院已另行作出裁定予以驳回起诉。因被告官渡区政府自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故本案诉讼费由官渡区政府承担。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2目、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龙光磊“撤销被告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昆明轨道配套福德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0元,由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勇代理审判员 吴 娴代理审判员 李 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国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