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叶伟与侯广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侯广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731号原告:叶伟,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镇。委托代理人:李建敏,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广建,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九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伟与被告侯广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叶伟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樊长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