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异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案外人宋影异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与陈程、代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异字第00014号案外人宋影,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前进东路大常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法定代表人李东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庆德,该支行业务部主任。被执行人陈程,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代翠萍,女,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系陈程之妻。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与陈程、代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9日查封了陈程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前进东路大常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2006015**)。案外人宋影于2015年7月31日对部分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宋影称:2006年9月25日我购买了陈程开发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20××89号)六楼东户住房一套,已付清大部分房款,等陈程提供手续办理分证时,剩余款项一次付清。我多次催促陈程为我办理分证但他不守信用,以各种理由推迟。陈程已无权处理(房地产权证号20××89号)六楼东户的房产。更无权将此房产向工商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本院查明,陈程在临泉县城关镇前进东路南侧大常庄自建房屋一栋,房地产权证号20××89号(总证)。宋影与陈程2006年9月25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陈程将该栋楼房的六楼东户房屋一套卖给了宋影。宋影曾多次找陈程要求其配合办理房屋分证,至今未予办理。2010年6月9日陈程又将“房地产权证号20××89号”的房产以“房地产他证2010字第695号”抵押给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由于陈程到期未偿还贷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陈程、代翠萍。进入执行程序后,因陈程、代翠萍未履行我院(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5月19日查封了陈程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前进东路大常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20××89)。本院认为,陈程将其所有的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前进东路南侧大常庄(房地产权证号20××89总证)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其中一套(六楼东户)卖给宋影,宋影已付房款60000元,余款15000元双方约定待房屋分证办好后付清,且宋影已实际占有该房屋。宋影曾多次要求陈程办理房产分证,陈程至今未予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陈程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前进东路大常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2006015**)六楼东户房屋一套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谷丽华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