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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4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庄树诚、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前杨家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树诚,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前杨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4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成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庄树诚。被执行人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前杨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国营,该村村主任。本院在执行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庄树诚、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前杨家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庄树诚、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前杨家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21153.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3)高商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淑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