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中法民二终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巫掌娣与张秀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秀丽,巫掌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中法民二终字第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丽,女,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东华镇。委托代理人:陈子雅,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巫掌娣,女,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莫秀芳,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秀丽因与被上诉人巫掌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英德市人民法院(2014)清英法镇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英德市人民法院(2014)清英法镇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英德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文宇代理审判员 林士嵛代理审判员 余允添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