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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文晴诉左从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晴,左从发,丁培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晴。委托代理人沈剑,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从发。委托代理人杨越峰,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超,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丁培荣。上诉人陈文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文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文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陈文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99元,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99.50元,由上诉人陈文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代理审判员  王韶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齐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