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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姜永喜与陈国华、翁福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955号原告姜永喜,男,195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告陈国华,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告翁福森,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永喜与被告陈国华、翁福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月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永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姜永喜负担。审判员  王美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章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