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民初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娄传玉与李建军、王立莲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民初字第1909号原告:娄传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李建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王立莲,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娄传玉诉被告李建军、王立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娄传玉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建军、王立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传玉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传玉撤回对被告李建军、王立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娄传玉负担。(退回87.5元审判长 于俊丽审判员 祝玉娥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房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