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民初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翔民初字第01379号原告:王某甲。被告:张某。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成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在凤师上学期间认识,后经相互了解于1994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3月18日生一女孩王某乙。原、被告婚前由于在共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方面都不同,加之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有时甚至动手施加暴力。特别是近几年,被告沉溺于麻将,经常彻夜不归,对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同时,近几年被告也极少过问原告的情况,对原告漠不关心,彼此积怨难以沟通,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漠,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再继续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故原告诉请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2、结婚证复印件1份。被告张某答辩称:原告所诉双方婚姻缔结过程、婚后生育孩子情况属实,所诉其余情况均不是事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好,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一直很好。被告只是近年偶尔下班后打过麻将,并没有因打麻将影响工作和家庭生活,而且被告现在基本上不打麻将。被告认为原告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其有小三。总之,原、被告婚后已经共同生活20余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且生有孩子,为了家庭与孩子希望夫妻能够和好,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张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王某甲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均没有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综上认证,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0年在陕西省凤翔师范学校上学期间认识,从1991年双方开始建立恋爱关系,1994年1月11��双方在凤翔县田家庄镇人民政府进行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二月初四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尚好,婚后双方于1996年3月18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乙。近年来,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双方缺乏沟通,产生了一些隔阂,致其夫妻关系日渐不睦。2015年4月份,原告搬出家中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从此,原告开始与其他女性有了不正当来往。原告遂于2015年8月21日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状诉来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已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并生育有孩子,双方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原、被告应珍惜双方多年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关系,共同抚育好孩子。本案原告婚后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来往,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原告能够改正自身存在的过错,增强夫妻信任感及家庭责任感,正确面对夫妻矛盾,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其和好还是有可能的。原、被告目前虽有矛盾,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成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