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俊龙、韩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83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强。委托代理人:骆华磊,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俊龙,男。被执行人:韩莉,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8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到庭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俊龙长期外出不归,韩莉暂无能力给付,银行无存款,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84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