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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执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石秀珍与鹤山市沙坪米淇儿母婴用品店、钟超宇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917号申请执行人石秀珍,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鹤山市沙坪米淇儿母婴用品店,地址:鹤山市。经营者:钟超宇,该用品店经理。委托代理人:蒙素香,该店员工,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秀珍与被执行人鹤山市沙坪米淇儿母婴用品店的工资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资款1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无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91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耀荣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代理审判员  麦国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明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