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肖勇申请执行何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肖勇,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执行人何健,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肖勇申请执行何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24,165.00元及利息(据实结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申请执行费263.00元。但被执行人只履行7,000.00后。剩余债务至今未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陈 兴 发审 判 员 王 光 元代理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