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宝臣与被于凤龙、李立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郑宝臣被执行人于凤龙被执行人李立春申请执行人郑宝臣与被执行人于凤龙、李立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于凤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延期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悦审判员 赵永冰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 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