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田小丽、广州启秀茶叶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小丽,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广州启秀茶叶城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小丽,女,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委托代理人:盛逵,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水平,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启秀茶叶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陈文艳。上诉人田小丽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9日向上诉人田小丽邮寄发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受理费500元。该通知于次日送达,但上诉人田小丽至今未交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逾期未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司法救助,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田小丽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郑志柱审 判 员 龚麒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刘传飞书 记 员 梁国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