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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初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669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公司员工。2015年1月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3月5日释放。2015年6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1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付申、被告人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4月19日晚,被告人陈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苏B×××××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港华路治安卡口北侧路段,将车辆交由妻子驾驶至该卡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51mg/100ml。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照片、视频截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有危险驾驶犯罪前科且系无证驾驶,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咸玉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