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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6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龙显琼与董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显琼,董长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6118号原告龙显琼,女,生于1986年,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董长辉,男,生于1974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显琼与被告董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显琼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显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保全费776元,共计1601元,由原告龙显琼负担。审判员 徐 曼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恋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