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广州耐力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初秋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耐力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初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337号申请人:广州耐力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洪梅。委托代理人:金梦,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初秋,住湖南省新邵县。申请人广州耐力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初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5)122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广州耐力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杨初秋已经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起诉,本案纠纷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撤回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5)122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耐力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5)122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广州耐力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5)122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耐力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丹审 判 员 邹群慧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嘉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