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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二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隆溢(安徽)实业有限公司与阜阳荣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482号原告:隆溢(安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展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洪立,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宇宾,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阜阳荣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朝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国峰,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梅如,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溢(安徽)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荣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垚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