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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书琼与温岭市联谊机电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琼,温岭市联谊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李书琼。委托代理人:江轮权。被告:温岭市联谊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睍。委托代理人:刘君华。委托代理人:朱友臣。本院在原告李书琼与被告温岭市联谊机电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书琼负担。审 判 员 林昂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胡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