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寒星与蔡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杨寒星,现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蔡云,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寒星与被执行人蔡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二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蔡云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晓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德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