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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陈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甲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197号公诉机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1993年3月17日因拐卖妇女罪被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元,于2002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3月5日临时羁押于山东省无棣县看守所,2015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川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别名陈某。因涉嫌组���、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3日被平川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正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前后,被告人王某某到白银市平川区宣传讲解“百孝慈善联盟”组织的活动,该组织号称通过献爱心、帮助他人可以快速获利,诱导他人先期投入3000元或者6000元的不等资金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参加顺序的先后组成不同的上下线层级,以发展的人数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形式骗取财物。被告人陈某甲加入该传销活动,并积极介绍陈某某(已判刑)、王某某等人加入该传销活动,陈某某加入后在平川区内积极发展从事传销活动的成员三十余人,王某某加入后在白银区内积极发展魏某某、高某某加入该传销活动。经查,该传销活动达到10个层级,被告人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32300元,被告人陈某甲从中非法获利4000余元(已退缴4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因二被告人均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半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在开庭审理时未提出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或被告人提供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某、屈某某、宋某某,张某某,尚某某,颜某某,温某某,房某某,张某某,于某某,王某某,潘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冉某某,赵某某,于某某,王某乙,苗某,樊某某,李某某,王某丙,王某丁,于小兰某戊,马某某,展某某,李某某,王某丁,朱某某,陈某乙,刘某某,康某某,王某己,袁某某,魏某某,高某某、王某等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百孝慈善联盟参加人员层级一览表,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记录,辨认笔录,条据,银行卡账户明细,扣押清单,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章丘市人民法院(1993)章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以提供服务为名,采取编造事实,虚构获利前景,要求投资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从参与人员缴纳的费用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王某某、陈某甲名下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数有30余人,“百孝慈善联盟”组织陈某甲名下层级有十级,且王某某、陈某甲在其中给他人进行宣传,并从中获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王某某、陈某甲发展参加“百孝慈善联盟”的人数已达30人以上,层级超过三级,其行���属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5日至2016年9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被告人陈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亚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