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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执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潍坊日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州鹏利食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日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州鹏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执字第2190号申请人潍坊日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470号左岸华庭4号楼806号房,组织机构代码:67223436-0。法定代表人王增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州鹏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西环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0596728-9。法定代表人孙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青州鹏利食品有限公司在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有到期拆迁补偿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青州鹏利食品有限公司在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的拆迁款XX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众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