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048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048号罪犯薛晓枫,男,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3)汕尾中法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晓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7年6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薛晓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晓枫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6月9日,共获嘉奖21次;2014年3月、11月、2015年5月获得监狱表扬。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薛晓枫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晓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10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洁东审 判 员 陈树城审 判 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妙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