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刑再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杨文印犯盗窃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文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再字第8号罪犯杨文印,现押浙江省第一监狱劳动改造。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作出(2008)温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杨文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因同案犯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浙刑一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6月1日本院根据浙江省第一监狱的呈报,经审理后作出(2011)浙衢刑执字第297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三个月。因该犯有漏罪,于2012年9月26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原犯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7月23日,浙江省第一监狱函告本院,要求本院撤销(2011)浙衢刑执字第2972号刑事裁定。本院根据浙江省第一监狱的提请,于同年9月2日作出(2015)浙衢刑监字第15号再审决定书,对(2011)浙衢刑执字第2972号减刑案件进行再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杨文印在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之前,没有主动交代其尚有余罪,说明其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减刑需具备的“确有悔改表现”;且杨文印因漏罪被判决后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0元,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20000元,其原判决应视作已被改判。而本院原先的减刑裁定是在原判决基础上作出的,现在减刑的基础已被改判,相应的减刑裁定也应由本院予以撤销。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1)浙衢刑执字第2972号刑事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世雄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郑慧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