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终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济宁鲁安运输有限公司与山东源治阿胶有限公司、卢振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18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源治阿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连峰,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鲁安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委托代理人李勤学。原审被告卢振前。上诉人山东源治阿胶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金乡县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金乡县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发回金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先东代理审判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