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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国某、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齐金勇,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国某。被执行人:刘某。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国某、刘某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4)8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书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现查明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营业室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营业室的存款23090元(账号:62×××10)到南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账号:10×××3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立科执行员  白朋林执行员  曹轶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