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晖与彭国明民间借贷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晖,彭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李晖,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执行人彭国明,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申请执行人李晖与被执行人彭国明民间借贷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3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裘红曼执行,并依法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车辆信息,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33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忠审判员 甘峰才审判员 项宇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