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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刑速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栖刑速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退休职工。2015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栖检诉刑诉(2015)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5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栖霞区某某路XX号某面包店门口,窃得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崔克(TREK)牌fx7.4型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22元)并转移停放于栖霞区仙林新村菜市场西侧一自行车停放处,后于次日前往停车处取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戴蕾 更多数据: